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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股票质押融资的法律规制(3)
www.110.com 2010-07-26 17:30

    三、基金股票质押融资的决定权

    1、长期融资的决定权

    虽然,由于基金的治理结构上的原因[9],与公司股东相比,基金份额持有人更习惯于“用脚投票”。但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基金财产的出资人和受益人,是基金的剩余索取权人,自然应该享有对基金运行中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其行使权利的机构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实际上,各国基金法一般都明确规定,基金持有人大会对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享有决策权。在我国,无论是《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还是《基金合同》,均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了详细的规定,在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均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基金长期融资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基金的适度融资对于基金资产和投资者来说可以增加投资资金、调整资产结构,从而起到保值增值的效果;另一方面,过度融资也会在很大程度上放大基金的风险。所以,基金长期融资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基金的风险与收益特征,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是投资者选择投资对象时的重要指标,因此属于对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属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策事项。这一点上应该不会有大的争议。

    但问题在于,《基金法》颁布实施前,管辖基金的是《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 34条规定,禁止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禁止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或者贷款;禁止从事证券信用交易。而《暂行办法》有效实施阶段的基金合同 (即当时的“基金契约”)在“基金投资”部分也采用了《暂行办法》中的上述规定。现在《暂行办法》废止了,但那个阶段的基金合同在“基金投资”部分中的限制性规定并没有随之变更。在此情形下,该类基金如要进行融资并以股票资产做质押,原则上必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改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当然,大会就基金股票质押融资作出,只须获得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即可。但是,由于《基金法》颁布实施前,基金合同中禁止融资的条款非常普遍,如果每只基金都必须召开持有人大会,运作成本会比较高,容易形成事实上的障碍。为克服这种障碍,在法律技术上可以采取“默示同意”的方式,即由基金管理人发布基金股票质押融资的公告,持有人如有异议的,须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比如30天)提出,如果异议人数达到一定的比例(比如10%),则必须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进行决议;否则的话,基金持有人的沉默,就视为默认。

    2、短期融资的决定权

    基金短期融资的决定权,笔者认为应该赋予基金管理人,而不是基金持有人大会。因为,基金的短期融资权利,属于基金运作中的一般事务。在风云变幻的资本市场中,这对基金来说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有益的。而且只要监管部门对基金管理人进行适当的监管,基金的短期融资一般不会对基金持有人造成损害。所以基金的短期融资,无需惊扰基金持有人大会。而且,作为一种节省成本的法律技术,监管部门可以规定,《基金法》颁布之前基金合同中的“禁止资金拆借”条款自此失去法律效力。

    四、信息披露原则

    信息披露原则是各国证券法律制度的基石,也是各国基金法的共同原则。基金信息的公开披露,不仅可以提示投资者基金的投资风险,引导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而且也有助于缓解基金治理中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代理成本问题,同时也便于监管部门更好对基金管理人实施监管。因此,各国的基金治理结构或许有着很大不同,但在强调信息披露上则是共同的。各国都希望藉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从而保护投资者利益。而且,实践也表明,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也是基金业发展壮大的必要条件。

    为了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我国证券监管部门编制了统一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但是,为了防止披露时遗漏重要内容,又特别规定,“凡对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或有助于其作出决策的信息,无论本准则是否有规定,均应予以披露。”[10] 基金融资,不论是长期融资还是短期融资,在很大程度上都改变基金的风险与收益特征,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是投资者选择投资对象时的重要指标,因此属于对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该予以披露。比较法上,美国投资公司法规定,“该公司对借款的政策;该公司是否会发行优先证券”[11]属于法定的应该登记的内容。我国如果允许基金股票质押融资,证监会应该规定基金管理人如果有融资计划的,必须在《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中明确基金预定的融资计划、融资比例、融资的时机以及融资后的资金使用方向等;同时,基金管理人还必须在《基金年度报告》[12] 中披露基金实际的融资金额、所融资金的投资方向等。基金管理人未尽披露义务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投资者损失的,还须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从防范基金业风险的角度,对基金股票质押融资涉及的几个原则性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但是,基金股票质押融资,既涉及基金业的风险,也涉及银行业的风险。因此,构建完善的基金股票质押融资法制,既要考虑基金业风险的防范,还要注重银行业风险的防范,此点不可不察。关于防范银行业风险的法律制度,《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已经提供了比较成功的范例,在制定基金股票质押融资的法律规则时,可以借鉴,本文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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