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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法律制度(5)
www.110.com 2010-07-26 17:30

 四、关于实业投资基金的立法问题
    前面已经指出,目前我国正在制定的是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有关实业投资基金的法律制定问题,尚处于研究阶段。根据国外的经验,实业投资基金也应当有法可依,否则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不利,对区域的协调发展不利,而且对投资者也不利。
    对实业投资基金的立法问题进行研究,适应了我国今后经济发展的需要。实业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即风险投资基金)。要知道我国的产业和科技投资领域需要有大量的民间资本进入。一个国家的经济建设、尤其是高新科技产业的发展,不能仅仅依靠国家投入。只有把民间资本吸引到资本市场里来,才有可能快速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目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投资高新科技产业的,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但这类投资组织的局限性在于经营资本额受限制,也就是说,企业吸收多少资本,只能进行一定规模的投资经营。如果采取规范的投资基金形式,可以使基金管理公司通过设立基金,吸收民间投资,增大资金数量,并由专家负责基金的理财和投资运作,从而大大促进产业投资和创业投资的发展。
    不仅如此,由于目前一方面不少机构有资金而找不到好的项目;另一方面,许多投资项目因缺少资金而发展不起来。实业投资基金可以充当投资者和项目之间的桥梁。投资基金不仅具有筹资功能,它的优势更在于能够通过基金的投资机制寻求最佳的投资对象。这是因为,基金管理人是专门负责某一方面投资的专家,能够比较方便地找到最好的投资对象。以创业投资为例,国际上从事创业投资的风险系数很大,一般而言,这种投资的成功率约在3%左右,而由创业投资基金操作的投资的成功率可以达到40%,也就是说,由专业人士操作的风险投资能将投资成功率由通常的3%左右提高10余倍甚至更多。如果不促进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也就限制了投资基金这种组织形式对我国经济建设和高新科技产业发展的作用的发挥。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对实业投资基金的立法也是必要的。由于缺少实业投资基金的法律,所以从事高新科技产业投资的只能是创业投资公司,而这类公司的行为同我国现行的公司法有矛盾。依据公司法,一家公司从事的投资不能超过公司资本额的50%,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的公司,要受到这种限制。如果采取投资基金形式来进行创业投资,所从事的投资就可以超过这个限制。依据公司法,投资者投入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的法人财产。但如果采取投资基金形式,在基金关系中,投资者投入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基金的具体运营要由基金管理机构和专业人才负责操作,以发挥专家理财的作用,这对鼓励投资者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是有利的。
    前面已经提到,投资基金按募集方式分类,可以分为公募基金(向社会公开募集)和私募基金(向特定对象募集、人数受限制)。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是公募,要发展实业投资基金,尤其是创业投资基金,只有公募基金是不够的。根据国外的经验,虽然公募基金可以参与创业投资,但创业投资更需要有私募基金。
    公募基金一般投向上市公司的证券,私募基金主要投向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创业投资基金通常对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公募基金虽然也可以进行这样的投资,但由于风险大,基金管理人顾虑较多。私募基金却不一样,为了取得高回报,有的投资者愿意冒风险,这是公募基金所不如的。因此,私募基金从事创业投资,可以使创业投资业发展得更快。
    无论是证券投资基金还是实业投资基金,无论是公募基金还是私募基金,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都应当负有民事赔偿责任。这是立法中必须注意的问题。人们时常议论:一个上市公司违法了,应当给予处罚,但所罚的钱是归政府的。违法者一般是不怕罚而怕赔,所以,对私募的实业投资基金也要规定民事责任。这样,才能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行有效保护。
    最后,准备谈一下实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渠道问题。
    从事实业投资,特别是创业投资的基金,往往看准了某家非上市企业是有发展前途的,就把资金注进去,并推动它上市。但一定要有一个渠道可以退出来。如果没有退出渠道的话,那么活钱就变成死钱。所以退出渠道很重要。目前,实业投资仍应以主板市场为主。条件成熟时,可以设立二板市场。实业投资基金介入的企业符合资格的,可以在二板市场上市。
    应当指出,上市并不是实业投资基金惟一的退出渠道。除上市以外,还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协议转让可以个别进行,即由实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非上市公司的参股者)同其他公司协商,按一定的价格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也可以通过高新技术交易会,让众多的卖方和买方有机会相互了解,双向选择进行实业投资的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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