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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金管理人设立的合法性探讨
www.110.com 2010-07-26 17:05

  前序:从2007年净收益1354.86亿元至2008年净亏损393.72亿元,收益同比减少1748.58亿元,“过山车”式的财富蒸发故事并没有影响到基金管理人报酬。去年,基金公司从社保基金身上收取的管理人报酬相反却同比增加约38%;这样的事不仅发生在公募基金业界,如今连老百姓的“保命钱”社保基金也成为“唐僧肉”。

  关于基金管理人的设立的域外法经验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章规定了基金管理人的设立问题。但是,在设立方式上有不清楚的地方,即到底是核准或批准,尚不够明确。综观各国投资顾问设立的规定,与私募基金本身的注册豁免相比,对基金管理人较少采取豁免注册的。对基金管理人的设立上还表现为日益严格化的趋势。考虑到金融危机后,对私募基金放纵的后果及压力有转化到控制产品创新乃至监管管理人的立法动向。

  1、美国《投资顾问法》相关规定

  美国对投资顾问采取注册制,《投资顾问法》203规定了注册的基本原则及例外。203(b)(3)规定,任何投资顾问,在此前的12个月中,只有不足15个客户,且既未向公众自称是投资顾问也未担任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注册的任何投资公司或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54条选择成为商业发展公司且未撤销其选择的公司的投资顾问。关于15个人的数量标准问题,该条紧接着规定,本法意义上的商业发展公司的任何股东、合伙人或受益人不应视为该投资顾问的客户,除非该人不以股东、合伙人、或受益人的身份作为投资顾问的客户。但是,最近这条规则发生了新的变化。2004年12月2日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最终发布了一个可能引起争议的新规则,并对《美国投资顾问法》中相关规则作出修改。 尽管遭到互换投资管理业很多领导人物的反对,但是美国证交会还是以3:2的委员会表决结果修改了规则203(b)(3)--1并增加了规则203(b)(3)--2, 2006年2月开始生效的新规则和规则修正案要求特定的私募股权资本的投资顾问要向联邦证交会登记注册。 这些规则变化的实际意图仅仅针对对冲基金,而特地使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顾问依然豁免注册。

  新规则和规则修正案意义重大,因为原来两种基金的投资顾问都可以依据投资顾问法的豁免条款而可避免注册。 在203(b)(3)这一条中,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顾问都可利用“私下顾问豁免”一项避免注册。只要这些经理们在前十二月内为不超过十五个“顾客”提供顾问服务。原有的证交会规则依据本条允许基金顾问们将一个包含了很多投资者的单一法律实体计算为一个单独的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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