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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的建议(2)
www.110.com 2010-07-26 17:06



  其次,笔者以上建议是根据我国现行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体制而提出的。《财政部关于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有关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作为保险公司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专项资金,由保险公司集中统一管理,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专户存储,并在年度会计决算中单独反映。因此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管理的“集中”性体现在单个保险公司层面之上。在国外,保险保障基金(称谓不尽相同)的性质类似于国家再保险,其功能在于当个别保险公司发生财务危机、濒临破产之时,对其保单仍有一定程度的偿付;在管理上也与我国有很大不同,一般指定专门的机构对所有保险公司缴存保险保障基金进行管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的“集中”性体现在整个行业层面之上。如果今后我国改革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方式,设立专门机构对整个行业保险保障基金进行集中管理,会计处理亦要做相应改变。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时,可以理解为保险公司支付的国家再保险费用,应作长期待摊性资产处理,并在预计受益的年限中摊销;在向专门机构缴存现金时,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缴存之前应视为一笔应付款项而作为短期负债处理,因为保险公司不可能长期欠缴,否则保险保障基金长期滞留在公司为内部经营所占用,就不能实现对整个行业保险保障基金的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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