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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一章(9)
www.110.com 2010-07-26 17:00



  根据法律基本原理,一种违法行为触犯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规定,就要承担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不能因为承担了民事责任,就不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也不能因为给予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就由此免除民事责任。所以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除要依法承担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外,负有民事责任的,还要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一种违法行为应当缴纳罚款、罚金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怎么办呢?本条的规定就是为解决这个问题而确立的一项法律原则。按照本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后再缴纳罚款、罚金。这就充分地说明本法是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放在第一位的,也表明了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的负责态度,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由此获得安全感和投资信心,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才能得到发展。

  第一百条 依照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罚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释义」 本条是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罚金由其以其固有财产承担,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规定。

  一、依照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罚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基金财产虽然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和支配之下,但它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有本质的区别。二者主要区别有:1.财产的权利主体不同。基金财产的所有权权能是分离的,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享有基金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财产的收益权。这就是说,对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享有独立的权利。但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的所有权,完全由其独立享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是其固有财产的惟一的权利主体。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和其固有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在内容上不同。对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间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以及基于这些权利或者在基金财产运用过程中所产生的请求权。对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即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的所有权,同时还享有以固有财产为内容的各项独立的请求权。

  3.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是因信托而取得基金财产,从而取得对基金财产的各项权利,所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行使这些权利,必须以履行自己的承诺为条件,也就是必须根据基金合同,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愿,为实现基金目的而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同时,为确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基金目的正确行使对基金财产的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使权利时,也负有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分别管理等义务。这些义务都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义务。对于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任意支配、处置,依法行使对其固有财产的权利是不受限制的。

  4.财产收益的归属不同。基金财产的收益归属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则归属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所有。

  从以上主要区别可以看出,基金财产及其收益都不属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所有。因此,基金财产公法上的债务和私法上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公法上的债务和私法上的债务不能以基金财产承担,只能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承担。所以,本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罚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二、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手段之一,是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贯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和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依照本法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交易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其中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就是大量使用的行政处罚。刑罚是由国家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剥夺或者限制其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强制方法。本法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交易等过程中的犯罪行为规定了刑罚,其中罚金就是刑罚。没收违法所得用款、罚金都属于财产罚。没收违法所得是对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的剥夺,罚款、罚金则是对违法行为人合法财产的剥夺,三者的共同表现是通过剥夺被处罚的当事人的部分或者全部财产权利,来达到制裁违法行为的目的。

  行政处罚法第53条第2款明确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非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这就清楚地表明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收归国有。行政处罚法又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财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64条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本条规定的目的同样在于防止上述问题的发生,促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司法部门依法行使司法职能,更好地保护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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