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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哪些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www.110.com 2010-07-26 17:21

依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8)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按照《基金法》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基金在运作中遇到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2)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6)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额l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l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代表基金份额l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l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l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基金法》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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