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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www.110.com 2010-07-26 17:08

 什么是基金管理人?它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如何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管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
      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
      ,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国家(地区)有不同的名称,例如。在英国称投资管理公
      司,在美国称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多称投资信托公司,在我国台湾称证券投资
      信托事业。但其职责都是基本一致的,即运用和管理基金资产。我国《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
      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保存基
      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
      职责;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及时、
      准确地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用者。基金收益的好坏取决于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用基金资产的水平,因此必须对基金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做出严格限定,才
      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的机构才能担任基金管理人。各个国
      家或地区对基金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有不同的规定,一般而言,申请成为基金管理
      人的机构要依照本国或本地区的有关证券投资信托法规,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
      核批准后,方可取得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审核内容包括: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具有
      一定的资本实力及良好的信誉,是否具备经营、运作基金的硬件条件(如固定的
      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等)、专门的人才及明确的基金管理计划等。
          在日本,根据1951年颁布的《证券投资信托法》,信托公司必须是注册资金
      5 000万日元以上的股价有限公司。发展初期,一般是由证券公司兼营基金管理
      业务,随着业务的发展,由于出现难以避免的利益冲突等问题,信托公司逐渐与
      证券公司脱离,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金管理机构。
          在我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
      公司;主要发起人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
      于3亿元人民币;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有
      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一般应向证券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文件,由证券管理部
      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由证券管理部门予以批准、注册后,基金
      管理公司才能开业。例如,在美国,基金管理公司受《投资顾问法》的约束。基
      金管理公司的审查批准机构是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C)。在日本,任何公
      司想成为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都必须从大藏省获得许可证,基金管理公司
      (信托公司)只有获得大藏省颁发的许可证才能签定涉及证券投资基金的契约。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申请设立基金
      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至少有两个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由主要发
      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2)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和
      开业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
         (3)申请筹建基金管理公司,应由主要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以下申请材料: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发起人情况;发起人协议;负责筹建工
      作的人员名单、简历;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发起人协议主
      要包括:发起人的基本权利及义务、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的出资方式及首次认购
      和在存续期间持有基金单位的份额、发起人对主要发起人的授权等。
         (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如遇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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