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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4
www.110.com 2010-07-21 15:31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叶茂良,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 ,浙江省文成县双桂乡桂西村人,住温州市瓯海区新桥镇西山西路484弄7-2号,联系电话:81298713。

  被申请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地址:浙江省温州市人民东路15号,总经理:庄国舟

  仲裁请求

  一、 被申请人退还乱收取的0.2元信息费。

  二、 被申请人在《温州都市报》上公开向申请人道歉,并作出合情合理合法的解释。

  三、 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申请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08年2月6日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下属的浙江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分公司新桥镇国鼎路营业厅内以预缴费100元的方式购得手机SIM卡一张,卡号是89860060110857008985,对应号码为13600672813,品牌名称是神州行本地卡,套餐名称是神州行温州通。具体业务功能中的来电助手和标准彩铃两项是捆绑销售并收费使用的,申请人当即表明不需要此两项业务功能,被告知必须购得该卡开通使用后编辑0000的信息发送到12530和10086才能取消,并不会扣除任何费用。当天申请人编辑0000的信息发送到12530和10086后提示标准彩铃需发送到10658830退订 ,随后上网查询发现原本应为100元的话费余额却成了99.8元,两条退订信息被扣除了0.2元费用。同时还发现有众多的被申请人用户与申请人有着类似的遭遇。在被申请人的格式合同、营业厅公示、海报和宣传单上均未发现有退订收费的提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捆绑销售后又无故乱收取费用的欺诈行为十分恶劣,侵害了广大用户的知情权与合法权益,现申请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电信服务规范》、《关于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通知》、《国家计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浙江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相关法律与规定,申请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请人上述仲裁请求,以维护申请人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且督促被申请人做到透明收费,让消费者满意、放心。

  此致

温州市仲裁委员会

  2008年2月15日

  申请人:叶茂良

  附:一、本申请书副本二份;

  二、证据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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