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违反竞业限制的处罚标准。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依约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条款和保密协议就生效了,如果劳动者违约了,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要通过事先约定加以明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事先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时需要支付的金额。若因违约行为侵犯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造成了损害,违约者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新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上,《劳动合同法》规定新用人单位不论是否知道劳动者违反了与原单位的竞业限制约定,都已经构成了侵权,违反竞业限制成为侵权必要的程序或手段,因此,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连带承担包括竞业限制责任在内的侵权责任,这一规定也给新的用人单位增加了更多的用人风险。
三、案例的解读
竞业限制条款本身是用人单位通过合同的方式对劳动者就业权限的某种限制、有效的约束和管理,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的合同(契约)关系确立的依据。但这种合同(契约)关系特殊性在于对劳动者劳动权的限制和约束。在《》的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竞业限制条款的有关规定,相关立法也相对不完善,造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竞业限制合同时,所处的地位并不完全平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企业事务中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关系,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为避免失去现时或潜在的劳动就业机会,往往违背真实意志迁就企业签订竞业限制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于竞业限制的规定较为详尽,从劳动者的角度考虑较多,部分的削弱了用人单位的管理权限,但从员工管理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又是企业保护其商业秘密和其他经营利益的强有力的手段。竞业限制制度目的是尽量淡化劳动者在职期间掌握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
案例中浙江某集团就是利用管理权限对向某进行管理,但是在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形式上又与现有法律相抵触,很难获得法律的支持。
四、对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操作的思考
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些企业的商业秘密,甚至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武器——竞业限制条款的订立,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企业对劳动者的管理权限。竞业限制条款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合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用人单位在制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过程中,应当结合本企业通过《劳动合同法》详细规定了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等,在企业中需要完善和准备保密管理体系主要有保密管理制度、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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