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江某原在某大公司人事部工作,于1993年7月开始在职工大学学习,学习期间与公司签订了五年期限,因江某所学专业是人事管理,所以双方在合同约定,公司在江某毕业后仍回人事部从事原工作岗位。1996年6月从职工大学毕业后回到公司,此时由于公司已更换了法人代表,将江某安排到公司下属的一家企业当推销员。江某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安排工作,而公司称原合同是前任领导签订的,不同意江某继续回人事部工作。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江某向劳动争议提出申诉,要求公司履行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情况属实,经调解无效,公司仍然拒绝江某回人事部工作的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与江某,并要求公司按有关规定给予江某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企业更换法人代表后,原法人代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继续有效,新的法人代表要不要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能否对原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变更而引发的劳动争议。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这里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建立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企业的法人代表在劳动关系中的行为是代表企业,而不是个人,只要企业法人资格不变,法定代表人无论如何变换,都不影响企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也就是说,企业法人代表改变,企业的所有权义务没变。因此,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企业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有关对劳动者承诺的义务,否则,就属于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当然,由于企业法人代表改变,法人代表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可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作重大调整,对人员使用作合理安排。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劳动法》关于订立和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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