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人员林某为某建筑公司工人,2004年3月,林某在上班期间发生,经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十级,并由北京市海淀区基金管理中心核准林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213.5元。2004年10月,林某已基本痊愈,单位提出与林某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由单位支付林某的医疗费3812 元,一次性所有补助金8000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林某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但对于方面有疑惑:协议中规定的待遇是否合理?
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认真听取了林某的叙述后,做出了如下解答:根据我国《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 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本案中,林某与单位将要签订的协议中“由单位支付全部医药费3812元”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但“由单位支付一次性所有补助8000元”一项还应仔细分析。因为经有关部门核准,林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已经为7213.5元,按照单位约定的内容,林某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已不足600元,所以这项内容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侵害了林某的合法权益。林某应要求单位重新核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法律规定不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213.5元,还应支付5个月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在现实中,用人单位经常在起草协议时使用一些模糊和过于笼统的词汇,同时利用劳动者对法律不了解来迷惑和欺骗劳动者,所以,提醒广大劳动者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仔细阅读,逐一分析,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及时咨询,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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