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四毛了解到,原来老板没有为小王缴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想以此逃避责任。
【点评】
在员工发生工伤后,由于没有为外来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想以“私了”的方式进行解决,这是一种既不符合法律规定,又可能埋下今后纠纷隐患的做法。对此,劳动者完全可以拒绝,并可以主动要求单位为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单位拖延不肯认定的,劳动者本人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认定。然后在规定的医疗期结束后,向所在单位地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同时,根据鉴定结果,向没有缴纳综合保险的用人单位,提出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同的经济赔偿。
法规链接
新、老工伤人员待遇对比
2004年7月1日,为配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本市出台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扩大至所有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都包括在内。
《办法》规定1至4级的工伤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级伤残的为24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2级伤残的为22个月;3级伤残的为20个月;4级伤残的为18个月。另外,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1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90%;2级伤残的为85%;3级伤残的为80%;4级伤残的为75%。伤残津贴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老工伤1—4级人员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则根据本市上年度职工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办法》规定5—6级工伤人员,继续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5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70%;6级伤残的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老工伤人员按政策规定,致残5级至10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未涉及单位难以安排工作,双方在没有解除的情况下,应按照何种标准支付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标准。老工伤人员鉴定为致残1—4级后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标准为25个月工伤职工负伤前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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