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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级(六)
www.110.com 2010-07-05 17:07

  (规范性附录)

  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

  C.1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

  C.1.1 面部的范围

  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C.1.2 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

  本标准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C.2 心脏功能的区分

  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心脏功能分为:

  a)Ⅰ级:无症状,体力活动不受限;

  b)Ⅱ级;较重体力活动则有症状,体力活动稍受限;

  c) Ⅲ级:轻微体力活动即有明显症状,休息后稍减轻,体力活动大受限;

  d) Ⅳ级:即使在安静休息状态下亦有明显症状,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C.3  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

  C.3.l呼吸功能障碍

  因事故损伤所致的呼吸功能的改变。

  C.3.2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

  本标准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呼吸功能障碍分为:

  a) 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安静卧时亦有呼吸困难出现,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b)呼吸功能障碍:室内走动出现呼吸困难,体力活动极度受限;

  c) 呼吸功能严重受影响,一般速度步行有呼吸困难,体力活动大部分受限;

  d) 呼吸功能受影响,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蹬楼梯出现呼吸困难[4.4.3,4.4.4b),4.4.5a),4.5.3,4.5.4b)属此情况];

  第二种情况:快步行走出现呼吸困难[4.5.5a),4.10.3b),4.10.4b)属此情况]。

  C.4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C.4.1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

  指因事故损伤所致的手掌和手指的缺失或丧失功能。

  C.4.2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面累加计算的结果。

  C.5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

  C.5.1 手感觉丧失功能

  指因事故损伤所致手的掌侧感觉功能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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