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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任务未获足额工资 雇工法院讨薪获支持
www.110.com 2011-02-23 16:30

原告冯先生称受雇于被告孔先生完成贴砖的施工后,未得到全部工程款,冯先生多次讨要余款未果后将孔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孔先生给付剩余工程款。近日,此案已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 原告冯先生诉称:2008年4月,原告受雇于被告进行北京地铁西直门处地铁一号线通道的

     原告冯先生称受雇于被告孔先生完成贴砖的施工后,未得到全部工程款,冯先生多次讨要余款未果后将孔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孔先生给付剩余工程款。近日,此案已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

    原告冯先生诉称:2008年4月,原告受雇于被告进行北京地铁西直门处地铁一号线通道的工程施工,负责贴砖。该工程由被告承包后转包给原告。施工结束后,双方约定工程款为38 196元,工程款按平米数计算,单价都是测量完之后确定的。在原告多次索要后,被告分几次给付原告16 400元,最后一次给付的时间为2008年10月4日,至今还有21 796元未付,经原告多次讨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款21 796元。

    被告孔先生辩称:贴砖的面积是原告自己量出来的,贴砖的人除了原告外还有其他工人,被告也是施工的工人。2008年10月4日结帐时,原、被告双方一起找老板王某结的帐。当时原告写了一个条,双方还有另外一个工友韩某都在该条上签字,表明工程款已经结清,不差原告钱了。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形成劳务雇佣合同关系。被告给原告出示的欠条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该欠条内容合法有效,被告应按欠条约定的金额履行给付义务。被告称贴砖的面积是原告测量所得,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且不能证明与实际施工面积不符,故法院对合同工程款总价为38 196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称原告曾经写过一个条表示工程款已经结清的答辩意见,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对此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孔先生给付原告冯先生工程款人民币217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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