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集体合同,湖南省基本是执行国家的规定,但省里有一个集体合同核准的程序规定。
用人单位集体合同核准程序
核准对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
核准机关:
对企业有劳动管理权限的行政部门,具体由内设的劳动关系管理机构经办。
核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劳动部发布的《集体合同规定》(1994年12月5日,劳部发[1994]485号)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
第二十二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七日内由企业一方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类企业和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央直属企业集体合同报送的管理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动行政部门确定。全国性集团公司、行业性公司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的集体合同报送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或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
核准条件:
1、集体合同双方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集体协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3、集体合同的各项具体劳动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
办事程序:
1、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字后,应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说明在七日内报送劳动动保障行政部门;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书后十五日内应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集体合同双方代表。《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包括以下内容:
(1)集体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代表人姓名与身份证号码;
(2)集体合同的收到时间;
(3)审查意见;
(4)通知时间;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3、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的集体合同,应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向签订集体合同的成员公布
核准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单位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
监管措施: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建立集体合同履行的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实行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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