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海斯诉中国轻工业安装工程公司对其以不服从(2)
www.110.com 2010-07-05 16:08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是个作业范围广、流动性大的全民企业,对职工的安排调动是独立自主的。原告提出国家劳人部(1983)34号文件中第17条的规定,是一个对在外地工作的离休干部的子女调入父母安置居住地的照顾性条款,而且是对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而言的,对被告这样的流动性企业内部的职工调配不具有约束力。原告对此理解有误,不服从被告调动是错误的。被告下达调动原告的通知书后,未严格履行必要的手续,辞退审批、送达期限、程序欠妥。根据1993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个问题的第(四)点的规定,该院于1994年11月7日判决如下:
被告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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