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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应担责
www.110.com 2010-07-02 17:50

       案例:孙某、王某等18名职工系某建筑公司职工。1996年建筑公司承揽了某水泥厂的改建工程。孙某、王某在改建过程中发现水泥圆形筒仓内水泥粉尘浓度高,有呼吸不畅之感,必须有劳保用品才能防止粉尘作业损害身体健康。于是,孙某、王某等18人联名要求建筑公司发放劳保用品以及粉尘作业津贴。建筑公司以本公司无此项开支为由拒绝发放,双方发生争议,孙某、王某等18名职工申请仲裁。仲裁机关支持了孙某等人的请求。
    法律常识:卫生制度是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制度。我国职工在劳动过程中依法享有权,用人单位有依法履行保护职工的义务。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在作业区从事劳动,身体机能和健康状况可能受到劳动过程、生产劳动环境中不卫生因素的影响,这些不卫生因素包括与生产有关的因素和与作业场所卫生设备缺陷有关的因素。建筑公司应当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为孙某、王某等18人提供安全与健康的工作条件,切实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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