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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垦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规定(5)
www.110.com 2010-07-02 17:50

  第三十四条 劳动场所应根据不同季节和天气分别设置防暑降温、防冻保暖、防雨雪、防雷击的设施。

  第三十五条 劳动场所及出入口通道、楼梯、安全门、安全梯等处,均应有足够的采光或照明设施。易燃、易爆劳动场所的照明电器和线路必须符合防爆的要求。危险性较大的劳动场所,还需增设应急设施。

  第三十六条 在有职业危害的劳动场所,应当据危害的性质和程度,设置相应可靠的防护设施、监护报警装置、醒目的安全标志以及在紧急情况下进行抢救和安全疏散的设施。

  第三十七条 所有防护设施和应急设施都必须做到完好、可靠,同时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检查、使用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机械、工具设备。应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劳动安全和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由劳动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生产设备的设计、制造应具备下列安全卫生要求:

  (一)设备及其零部件,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二)具有直接的或间接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

  (三)基本符合人体工效学的原则;

  (四)生产设备的运输、储存、安装、使用时,不能对人员造成危害;

  (五)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排放超过标准规定的有害物质,为减少有害物质排放应配备净化通风装置。

  第四十条 生产设备的安装,应根据技术文件的要求,保证各项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同时安装。设备管理部门对设备进行安装验收时,应同时检查验收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并建卡归档。

  第四十一条 定型批量生产的设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须经企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技术机构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审查签字;

  (二)生产企业具有保证该产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检测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生产企业能承担因产品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而造成事故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包括电梯)、压力机械、厂内运输机械、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要经劳动部门的有关安全监察机构审批,实行劳动部门安全认证制度。

  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安全认可证后,方可进行有关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业务。

  特种设备安装结束交付使用前,由劳动部门相应的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查验收,取得安全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三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特种设备,其生产企业应首先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的安全认可后,方可向产品归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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