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待孕女职工的保健有什么规定?
www.110.com 2010-07-02 17:27
1993年11月26日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规定了女职工孕前保健内容是:
(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第四级的作业。
(2)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3)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4)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他有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5)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调离可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相关文章
- ·已婚待孕女职工的保健有什么规定
- ·怀孕女职工检查和分娩费用有什么规定?
- ·女职工流产休假有什么规定?
- ·职工带薪年休假有什么规定?
-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医疗费用报销有规定
- ·工伤职工的医疗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 ·职工因工负伤可享受什么医疗待遇?
- ·厦门规定工伤职工可先行报销医疗费用
- ·职工工伤医疗待遇有哪些规定?
- ·广东企业职工产假规定
- ·什么是哺乳期?女职工在哺乳期享受哪些特殊劳
- ·河南规定企业负责人工资涨幅须低于职工涨幅
- ·山东规定垄断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涨幅不得超15%
-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能否按《辞退规定》处
- ·我国法律对追究外国人犯罪的规定是什么?
- ·民法通则关于涉外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是什么?
- ·什么是个人财产加州规定
- ·女职工生育假是如何规定的
- ·《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有什么规定?
- ·国家对职工请事假婚丧假规定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