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体参保人员:填报《成都市计划生育、计划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审批表》一式两份、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复式处方、单位证明、出院证明书、婚姻证明、社会保险卡、身份证、个人结算性存折。
3、申报输精管吻合术、输卵管吻合术费用的,除需上述证明外,还需提供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相关证明。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五、拨付标准:
(一)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产前12个月本人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
总额除以365日后,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生育津贴
1、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90日;
2、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42日
3、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乘以14日;
4、剖宫产增加15日;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日。
(二)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等费用。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结算。
1、妊娠满7个月实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3000元;
2、妊娠满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2000元;
3、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元;
4、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300元;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400元。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价格标准按照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即:宫内施行放置节育器45元;宫内施行取出节育器46元;药物流产术127元(药物流产术不全施行清宫术增加47元);人工流产术85元(施行钳夹增加1 2元); 中孕期引产366元[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引产增加50元];输精管扎术150元;输卵管结扎术510元;输精管吻合术370元;输卵管吻合术400元。
(四)男职工配偶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按规定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其配偶属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人口、城镇无业人员或己参加生育保险但缴费不满12个月的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的,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50%给予一次性生育补贴。
1、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1500元;
2、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元;
3、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500元;
4、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150元;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200元。
六、申报期限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90日内,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到社保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逾期未申报的,作为自动放弃处理。申报时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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