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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借用到其他单位后养老保险应由谁缴纳
www.110.com 2010-07-05 14:09

  基本案情

  今年三月,某服装公司与某服装加工厂协商订立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由服装加工厂为服装公司加工制作一批服装。在商谈过程中,服装公司发现对方是一家乡镇服装加工厂,技术力量不足,因此对承接这笔加工业务心里没底。于是,服装公司便提出将本公司年轻的技术人员贺某暂时借给服装加工厂使用,增强服装加工厂的技术力量。双方在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的同时,也签署了关于贺某的借用协议,协议中约定:借用时间为半年,借用期间,贺某的工资由服装加工厂负责支付。

  贺某借到服装加工厂工作后,为服装加工厂解决了一系列技术问题,服装加工厂也按月向他支付了工资。半年后,借用协议期满,贺某回到了服装公司。

  一天,贺某突然发现,这半年来,公司未给自己缴纳,于是便找到了公司人事部,要求公司为他补缴养老保险。当时,人事部张经理这样解释到:“你被借出后,咱们公司就没有你的工资了。这半年,你一直为服装加工厂干活儿,他们既然向你支付了工资,就应该也为你缴纳保险。”

  听完张经理这番话,贺某又找到了服装加工厂,服装加工厂给他的答复是:“在与你们公司订立的借用协议中,只规定我们在借用期负责支付你的工资,并没有说还要负担你的养老保险,所以,我们根本没有为你缴纳保险的义务。”

  贺某一看服装加工厂也不管自己的保险问题,没办法只好又返回公司,继续找人事部交涉此事。“不是跟你说过了嘛,你的工资由谁发,保险就该由谁缴纳,因为保险的缴费标准是以工资为基数来计算的。你在服装加工厂工作期间,咱们公司没向你发过工资,也不知道你在那儿挣了多少工资,因此,公司无法为你缴纳养老保险。”说到这儿,张经理用不耐烦的眼光看着贺某,继续说到:“所以说,你的保险问题完全应该由服装加工厂负责解决,咱们公司是不会给你解决的,以后,你就别再来找我了!”

  贺某走出人事部后,心中暗想:我现在简直就像是一只皮球,被两个企业踢来踢去。我算看透了,要想真正解决这个保险问题,只能去仲裁了。

  想到这儿,他转身直奔仲裁委员会。

  争议问题

  贺某的保险究竟应由哪个企业来缴纳呢?

  律师分析

  当本单位的职工被外单位借用时,两个单位之间一般签有借用协议(合同),其中对于职工在借用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等应进行明确约定。在履行借用协议(合同)时,双方应严格按协议(合同)办事,这样才能使职工的合法利益得到保证。本案中,服装公司在借出贺某时,只与服装加工厂约定,工资由服装加工厂负责支付,而没有约定由谁来承担贺某的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当贺某提出补缴养老保险问题时,服装公司想当然地认为应由服装加工厂来承担,实际上,这种说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相反,贺某在借出期间,和原单位(即服装公司)仍然保持着,所以该公司应负有为职工贺某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因此,服装公司在贺某借出后,停止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做法是错误的,仲裁委员会应裁决由服装公司为贺某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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