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是我国多层次的职工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务院、四川省政府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和部署,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社会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分别从1992年和1996年起,组织开展了建立两项补充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一批用人单位和职工试行了两项补充保险,使职工在享受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待遇的基础上获得了更多的保障,受到普遍欢迎,试点成效明显。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市劳动局对两项补充保险的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成都市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成都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之一》、《成都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之二》、《成都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之三》4个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符合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两项补充保险所需费用的额度和列支渠道,分别按《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5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发〔1999〕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都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之一
第一条 为了减轻职工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后的住院医疗费负担,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下同)可以自愿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
除前款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户籍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也可以自愿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本补充医疗保险按以下标准缴费:
(一)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个人或50人以下的单位,每份400元;50人以上的单位(含自愿组合的团体),每份200元。
(二)2000年1月1日起,个人或50人以下的单位,每份为缴费时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5%;50人以上的单位(含自愿组合的团体),每份为缴费时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5%。计算缴费的最小单位为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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