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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9年加强就业
www.110.com 2010-07-01 17:56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本市就业局势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09年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提出如下意见: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

  (一)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

  (四)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五)经鉴定为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六)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七)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类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一次性缴纳费已满15年的征地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费用从基金中列支。

  三、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鼓励有一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大龄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并按原规定继续享受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四、加大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的工作力度

  2009年内,各区县在控制公益性岗位现有规模不扩大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前就业状况,合理调整公益性岗位结构,适度开发社区公共服务类的公益岗位,作为阶段性、临时性的就业安置渠道,拓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门路。各区县开发的社区公共服务类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的管理范围,并确保项目资金的有效落实。凡公益性岗位吸纳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保险基金按月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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