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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14)
www.110.com 2010-08-09 13:18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务工以其他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务工违反第二款规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劳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向劳务工本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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