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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13)
www.110.com 2010-07-02 15:40

  (六)终局裁决。

  为了及时公正解决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新规定了对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

  一是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二是规定在两种情形下,以上仲裁裁决不是终局裁决:(1)劳动者对以上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以上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对于除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仍然实行现行的“一裁两审”制度。

  (八)调解书和裁决书的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维持了现行有关调解书和裁决书执行的规定,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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