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日期:2003-4-8
根据专业飞行小时费制度试行以来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空勤人员的生产积极性,更好地保证飞行安全,改善服务工作,提高经济效益,现结合今年企业的工资改革,将原暂行规定修订如下:
一、机组定员
农林业飞行(不含航空护林):运五飞机,正驾驶、副驾驶各一人(长途调机时可增加领航员、空勤报务员各一人);伊尔十四、里二飞机,执行人工降水,播种任务时,正驾驶、副驾驶、领航员、空勤机械员、空勤报务员各一人。
航空护林飞行:运五飞机,正驾驶、副驾驶、空勤报务员各一人(如任务需要或长途调机时,可增加领航员一人);伊尔十四、里二飞机,正驾驶、副驾驶、领航员、空勤机械员、空勤报务员各一人;米八直升机,正驾驶、副驾驶、空勤机械员各一人(如任务需要或长途调机时,可增加领航员一人);贝尔直升机,正驾驶、副驾驶各一人。
航空摄影(遥感)飞行:安十二、安三十、伊尔十四、里二飞机,正驾驶、副驾驶、领航员、空勤机械员、空勤报务员各一人,空勤摄影员二人(安十二、安三0飞机根据任务需要可增加一人),空中国王B200、双水獭飞机,正驾驶、副驾驶、领航员各一人,空勤摄影员二人;运五飞机,正驾驶、副驾驶、领航员、空勤报务员各一人,空中摄影员二人;米八直升机,正驾驶、副驾驶、领航员、空勤机械员各一人,空勤摄影员二人。
航空探矿飞行:安十二、伊尔十四飞机,正驾驶、副驾驶、领航员、空勤机械员、空勤报务员各一人;运五飞机,正驾驶、副驾驶、领航员、空勤报务各一人;双水獭飞机,正驾驶、副驾驶、领航员各一人;BO-105、贝尔直升机,正驾驶、副驾驶、领航员各一人。
直升机海上服务飞行:正驾驶、副驾驶各一人。
航空调查、空中照相、鱼群侦察、人工降水、航空吊挂等作业飞行,由工业航空服务公司或飞行大队根据任务和使用的机型确定机组定员。
有检查带飞任务时,教员、检查员在定员内安排,被带飞的空勤人员不超过两人。
二、飞行小时费的标准和发放办法
(一)飞行小时费按机组定员和空中实际飞行时间计发,其标准为:
-------------------------------------
| 标准 \ 职 | 正 | 领 副 | 领 副 空 空 空 |
|\(元/小时)\ | | | 勤 勤 勤 |
| \ \ 务 | 驾 | 航 驾 | 航 驾 机 报 摄 |
|作 \ \ | | | 械 务 影 |
| 业\ \ | 驶 | 员 驶 | 员 驶 员 员 员 |
|------------|----|-----|-----------|
| 1 | 2 | 3 | 4 |
|------------|----|-----|-----------|
| 一 般 |1.50| 1.30| 1.10 |
|------------|----|-----|-----------|
|超低空飞行直升机海上服务|1.60| 1.40| |
|------------|----|-----|-----------|
| 吊 挂 飞 行 |1.80| 1.60| |
-------------------------------------
对标准的几点说明:
1.一般作业第3栏是执行航空摄影和磁测作业时领航员的飞行小时费标准。
2.表上未列的其它专业飞行作业项目,根据飞行情况按一般飞行或超低空飞行的小时费标准执行。
3.有些按面积计算的专业飞行作业,其飞行小时费标准可折算为按作业面积发放的标准,具体标准由企业制定实施,报局备案。
4.与外国驾驶员共同驾驶飞机的中方驾驶员,其飞行小时费按本人原职务标准计发;随机翻译的小时费按副驾驶标准计发;不配翻译时,中方驾驶员的飞行小时费,可在其原职务标准上提高0.20元。
(二)符合下列情况者,其飞行小时费标准可分别提高:
1.空勤检查和教员执行作业检查或带飞任务时,其飞行小时费标准分别在本职务的标准上提高0.20元。
2.夜间飞行时,飞行小时费标准可在原职务标准上提高0.20元。
3.驻兰州地区的空勤人员,其飞行小时费每月增发4%;驻乌鲁木齐地区的空勤人员,其飞行小时费每月增发26%;驻广东地区的空勤人员,其飞行小时费每月增发25%。
(三)属于下列情况者,其飞行小时费不发或少发:
1.超过规定定员的空勤人员不发飞行小时费。
2.飞行人员在结合生产被带飞并在定员数内担任副驾驶时,按副驾驶标准计发飞行小时费;不是结合生产进行的熟练、训练飞行,被带飞时不发飞行小时费,被带飞的领航员、空勤机械员、空勤报务员、空勤摄影员不发飞行小时费。
(四)空勤人员执行运输、调机、试飞任务时,按《空勤人员运输飞行小时费暂行规定(修订)》计发飞行小时费。执行本场训练飞行任务时,按所飞科目的小时费标准执行。
(五)坚持正常生产的空勤人员(包括疗养、在国内派出工作或学习三个月以内的空勤人员)除按本职务的作业标准发给相当于二十小时飞行小时费的小时费基数外,按实际飞行小时和有关规定计发飞行小时费:当月飞行时间在四十小时(含)以内的,按标准的50%计发;超过四十小时的,其超过部分按标准的100%计发。
(六)专业飞行大队的领导干部和各级机关(含民航局机关)的专业空勤人员,每月按本职务“一般”作业标准发给相当于二十小时飞行小时费的固定津贴,然后再按规定和实际飞行时间发给飞行小时费。计发飞行小时费的时间,大队干部每月不超过四十小时,机关干部每月不超过三十小时,超过部份不发飞行小时费(从事教学飞行的可不受此限制)。
(七)提高标准和改变办法后所增加的飞行小时费,在民航实行工资总额随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之前,从各企业的自有奖励基金开支,各级机关的空勤人员参加生产、训练飞行时的飞行小时费由飞行队支付,固定津贴由本人所在机关支付。所有空勤人员不再评发地面人员的各种奖金。
(八)空勤人员未达到岗位责任制度要求的要减发、停发直至扣发飞行小时费。具体办法由各管理局、公司制定颁发,报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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