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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对贯彻《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所
www.110.com 2010-07-02 15:41

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

  你司(83)化生司字第40号文收悉。对你司提出的贯彻《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下称《容器规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的意见如下:

  1.《容器规程》的个别条文,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下称《条例》),提法不一致,应以《条例》为准。

  2.对于使用年限达到十五年、二十年的压力容器,《容器规程》第71条1款(3)项规定,要相应缩短定期检验周期,这是及早发现缺陷,防患于未然的措施。对某些老化工企业,执行此条文确有困难的,我局基本同意你司的建议,即使用达十五年、二十年的压力容器,经过最近一次的全面检验后,确实技术状况良好,保证安全使用的,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后,可按《容器规程》规定的1、3、6年正常定期检验,否则应报废或按《容器规程》第71条1款(3)项的规定缩短定期检验周期。

  应该指出,化工系统的压力容器,到期未检的数量较大,失检率高,应该引起主管部门的足够重视,要从严掌握。

  3.关于新老标准的衔接问题。对于在用的压力容器检验的合格标准,不能完全套用制造标准。建议你们根据现行规定及具体情况,可作出具体规定,在化工系统试行。

  对于在用设备的无损检验,其方法应按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执行,其合格标准,可按《容器规程》第44条表2规定放宽一级。

  4.压力容器建档工作是企业搞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需要,所以《容器规程》第62条提出建档要求。对1982年4月1日以后制造出厂的压力容器,应遵照《容器规程》第62条规定建档,在这以前的压力容器,应尽量按第62条建档。如原始资料丢失,无法做到补齐者,请你们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第2.5条的规定,提出化工系统压力容器建档的具体要求。

  5.《容器规程》第71条1款(2)项所称“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容器”,多数是指直径小、长度大、无人孔的容器,不是指有保温层或有非金属衬砌的容器。

  6.关于带温、带压紧固压力容器连接螺栓的问题。《容器规程》规定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对主要受压元件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工作。这有血的教训,无疑这项规定对保障安全是十分必要的,应遵照执行。

  对于少数因工艺要求在开车、升温的过程中,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的,企业必须制订严格的安全操作方法和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应经企业的安全部门及技术负责人的批准,方可进行。

  7.关于材料问题

  (1)对材料(包括焊接材料)制造厂实行监督检验,从保证压力容器制造质量和安全可靠性来说,是必要的,我们应该创造条件,逐步开展此项工作。

  (2)来文反映制造压力容器用钢,供不应求,质量又差,无法满足化工生产需要,这是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此问题涉及面很广,需要多方 面努力才能逐步解决,希望我们一起向有关部门反映,共同努力,以求问题的解决。目前,制造压力容器用材仍应按《容器规程》及机械、石油、化工三部的设计规定选用。

  (3)关于材料脆性转变温度和夏比V形缺口冲击值问题,请参阅《》杂志1982年第7期《容器规程》问答。

  8.关于安全附件的制造监督检验,在《条例》第七条已明确规定要加强管理。研究试验,制订标准,鉴定检验等工作将逐步开展。

  9.关于介质分类问题,《容器规程》对剧毒、有毒气体的划分,是以TJ36-79车间空气中有害气体的最高允许浓度5mg/m3为界,将允许浓度小于或等于5mg/m3的划为剧毒介质,氯亦属于剧毒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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