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中央管理有关企业: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2003年11月以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在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重庆、广西、甘肃开展了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陆续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为加强管理,统一标准,规范运行,现对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意义和依据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坚持“科技兴安”,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要求“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二、目标和任务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合理设计,统筹规划。首先是要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其次是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第三是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防范;第四是对有缺陷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实施治理;第五是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既要促使企业强化内部管理,落实措施,自主保安,又要针对各地实际,有的放矢,便于政府统一领导,科学决策,依法实施监控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实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主要任务:
1.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摸清底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
2.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3.建立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有效监控;
4.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治理整顿,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大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5.建立和完善有关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治理的法规和政策,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三、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如下:
1.贮罐区(贮罐);
2.库区(库);
3.生产场所;
4.压力管道;
5.锅炉;
6.压力容器;
7.煤矿(井工开采);
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9.尾矿库。
具体申报登记范围详见附件1.
四、重大危险源的登记与评估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申报登记范围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见附件2)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应急救援措施和评估结论等。安全评估报告应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3.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五、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要求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从践行“三个代表”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普查、评估、监控、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 、可持续发展;要把强化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布置好,落实好。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成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和指导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力度,督促辖区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管理工作。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要依据《 安全生产法 》第85条的规定严肃查处。对因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不到位、整改不及时而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5.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按照国家局组织编写的《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与管理》(试行)教材做好培训工作,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和管理工作。
6.为规范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各地区应统一按照国家局组织开发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建立本地区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分布和危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做好日常监督工作,采取措施,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附件:1.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2.重大危险源申报表(略)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1: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本次申报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重大危险源申报的类别如下:
0 贮罐区(贮罐);
1 库区(库);
2 生产场所;
3 压力管道;
4 锅炉;
5 压力容器;
6 煤矿(井工开采);
7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8 尾矿库。
具体申报范围如下所述。
1.贮罐区(贮罐)
贮罐区(贮罐)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1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贮罐区或单个贮罐。
储存量超过其临界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 贮罐区(贮罐)内有一种危险物品的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
② 贮罐区内储存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
式中, 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储存量。
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表1 贮罐区(贮罐)临界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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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 别 │ 物 质 特 性 │ 临界量 │ 典 型 物 质 举 例 ┃
┠──────┼─────────┼──────┼────────────────┨
┃易燃液体 │闪点<28℃ │ 20t │汽油、丙烯、石脑油等 ┃
┠──────┼─────────┼──────┼────────────────┨
┃ │28℃≤闪点<60℃ │ 100t │煤油、松节油、丁醚等 ┃
┠──────┼─────────┼──────┼────────────────┨
┃可燃气体 │爆炸下限<10% │ 10t │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 ┃
┠──────┼─────────┼──────┼────────────────┨
┃ │爆炸下限≥10% │ 20t │氨气等 ┃
┠──────┼─────────┼──────┼────────────────┨
┃毒性物质* │剧毒品 │ 1kg │氰化钠(溶液)、碳酰氯等 ┃
┠──────┼─────────┼──────┼────────────────┨
┃ │有毒品 │ 100kg │三氟化砷、丙烯醛等 ┃
┠──────┼─────────┼──────┼────────────────┨
┃ │有害品 │ 20t │苯酚、苯肼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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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毒性物质分级
(GB15258-199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
┃ 分 级 │ 经口半数致死量LD50(mg/ │经皮接触24h半数致死 │吸入1h半数致死浓度┃
┃ │kg) │量 LD50 (mg/kg) │LC50 (mg/l) ┃
┠─────┼────────────┼──────────┼─────────┨
┃剧毒品 │ LD50 ≤5 │ LD50≤40 │ LC50≤0.5 ┃
┠─────┼────────────┼──────────┼─────────┨
┃有毒品 │ 5< LD50 ≤50 │ 40< LD50 ≤200 │ 0.5< LC50 ≤2 ┃
┠─────┼────────────┼──────────┼─────────┨
┃有害品 │ (固体)50< LD50 ≤500 │ 200< LD50 ≤1000 │ 2< LC50 ≤10 ┃
┃ │(液体)50< LD50 ≤2000 │ │ ┃
┗━━━━━┷━━━━━━━━━━━━┷━━━━━━━━━━┷━━━━━━━━━┛
2.库区(库)
库区(库)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3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库区或单个库房。
储存量超过其临界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 库区(库)内有一种危险物品的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
② 库区(库)内储存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
式中,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储存量。
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表3 库区(库)临界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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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 别 │ 物 质 特 性 │ 临界量 │ 典 型 物 质 举 例 ┃
┠─────┼───────────┼────┼─────────────────┨
┃民用爆破器│起爆器材* │ 1t │雷管、导爆管等 ┃
┃材 │ │ │ ┃
┠─────┼───────────┼────┼─────────────────┨
┃ │工业炸药 │ 50t │铵梯炸药、乳化炸药等 ┃
┠─────┼───────────┼────┼─────────────────┨
┃ │爆炸危险原材料 │ 250t │硝酸铵等 ┃
┠─────┼───────────┼────┼─────────────────┨
┃烟火剂、烟│ │ 5t │黑火药、烟火药、爆竹、烟花等 ┃
┃花爆竹 │ │ │ ┃
┠─────┼───────────┼────┼─────────────────┨
┃易燃液体 │闪点<28℃ │ 20t │汽油、丙烯、石脑油等 ┃
┠─────┼───────────┼────┼─────────────────┨
┃ │28℃≤闪点<60℃ │ 100t │煤油、松节油、丁醚等 ┃
┠─────┼───────────┼────┼─────────────────┨
┃可燃气体 │爆炸下限<10% │ 10t │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 ┃
┠─────┼───────────┼────┼─────────────────┨
┃ │爆炸下限≥10% │ 20t │氨气等 ┃
┠─────┼───────────┼────┼─────────────────┨
┃毒性物质 │剧毒品 │ 1kg │氰化钾、乙撑亚胺、碳酰氯等 ┃
┠─────┼───────────┼────┼─────────────────┨
┃ │有毒品 │ 100kg │三氟化砷、丙烯醛等 ┃
┠─────┼───────────┼────┼─────────────────┨
┃ │有害品 │ 20t │苯酚、苯肼等 ┃
┗━━━━━┷━━━━━━━━━━━┷━━━━┷━━━━━━━━━━━━━━━━━┛
*注:起爆器材的药量,应按其产品中各类装填药的总量计算。
3.生产场所
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使用表4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质量达到或超过临界量的设施或场所。
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 单元内现有的任一种危险物品的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
② 单元内有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
式中,每一种危险物品的现存量。
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表4 生产场所临界量表
┏━━━━━┯━━━━━━━━━━━┯━━━━┯━━━━━━━━━━━━━━━━━┓
┃ 类 别 │ 物 质 特 性 │ 临界量 │ 典 型 物 质 举 例 ┃
┠─────┼───────────┼────┼─────────────────┨
┃民用爆破器│起爆器材* │ 0.1t │雷管、导爆管等 ┃
┃材 │ │ │ ┃
┠─────┼───────────┼────┼─────────────────┨
┃ │工业炸药 │ 5t │铵梯炸药、乳化炸药等 ┃
┠─────┼───────────┼────┼─────────────────┨
┃ │爆炸危险原材料 │ 25t │硝酸铵等 ┃
┠─────┼───────────┼────┼─────────────────┨
┃烟火剂、烟│ │ 0.5t │黑火药、烟火药、爆竹、烟花等 ┃
┃花爆竹 │ │ │ ┃
┠─────┼───────────┼────┼─────────────────┨
┃易燃液体 │闪点<28℃ │ 2t │汽油、丙烯、石脑油等 ┃
┠─────┼───────────┼────┼─────────────────┨
┃ │28℃≤闪点<60℃ │ 10t │煤油、松节油、丁醚等 ┃
┠─────┼───────────┼────┼─────────────────┨
┃可燃气体 │爆炸下限<10% │ 1t │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 ┃
┠─────┼───────────┼────┼─────────────────┨
┃ │爆炸下限≥10% │ 2t │氨气等 ┃
┠─────┼───────────┼────┼─────────────────┨
┃毒性物质 │剧毒品 │ 100g │氰化钾、乙撑亚胺、碳酰氯等 ┃
┠─────┼───────────┼────┼─────────────────┨
┃ │有毒品 │ 10kg │三氟化砷、丙烯醛等 ┃
┠─────┼───────────┼────┼─────────────────┨
┃ │有害品 │ 2t │苯酚、苯肼等 ┃
┗━━━━━┷━━━━━━━━━━━┷━━━━┷━━━━━━━━━━━━━━━━━┛
*注:起爆器材的药量,应按其产品中各类装填药的总量计算。
4.压力管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管道:
(1)长输管道①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且设计压力大于1.6MPa的管道;
②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大于等于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300mm的管道。
(2)公用管道中压和高压燃气管道,且公称直径≥200mm.(3)工业管道①输送GB5044中,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气体、液化气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mm的管道;
②输送GB5044中极度、高度危害液体介质、GB50160及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mm,设计压力≥4MPa的管道;
③输送其他可燃、有毒流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mm,设计压力≥4MPa,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5.锅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
(1)蒸汽锅炉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MPa,且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t/h.(2)热水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大于等于120℃,且额定功率大于等于14MW. 6.压力容器属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
(1)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的三类压力容器;
(2)易燃介质,最高工作压力≥0.1MPa,且PV≥100MPa立方米的压力容器(群)。
7.煤矿(井工开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
(1)高瓦斯矿井;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5)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
(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
(1)瓦斯矿井;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3)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
(4)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9.尾矿库全库容≥1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30m的尾矿库。
(1)高瓦斯矿井;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5)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
(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
(1)瓦斯矿井;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3)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
(4)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9.尾矿库全库容≥1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30m的尾矿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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