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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业余兼职劳动发生劳
www.110.com 2010-07-06 14:32

湖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从事业余兼职劳动发生如何处理的请示》(湘劳函[1995]5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我部劳办发[1994]248号文件规定精神,职工因业余兼职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予以受理,并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和聘用合同予以处理。

  在处理这类劳动争议过程中,如果职工不属于规定允许业余兼职的人员范围,仲裁委员会应要求其停止兼职劳动,同时根据职工兼职劳动的具体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其兼职劳动期间等,并终止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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