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业余兼职劳动发生劳
www.110.com 2010-07-06 14:32
湖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从事业余兼职劳动发生如何处理的请示》(湘劳函[1995]5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我部劳办发[1994]248号文件规定精神,职工因业余兼职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予以受理,并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和聘用合同予以处理。
在处理这类劳动争议过程中,如果职工不属于规定允许业余兼职的人员范围,仲裁委员会应要求其停止兼职劳动,同时根据职工兼职劳动的具体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其兼职劳动期间等,并终止兼职。
相关文章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业余兼职劳动发生劳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业余兼职劳动发生劳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等问题发生劳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等问题发生劳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等问题发生劳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沈阳铁路局集体职工待业保险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为棉纺织行业职工提供失业救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中央、省属在汉单位职工待业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山东省职工待业保险办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的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