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气体
www.110.com 2010-07-06 14:36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你委《关于明确气体充装站从业性质的紧急请示》(渝商委文[2006]15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不同状态下的危险化学品在《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 2003年第1号)有不同的危险货物编号,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均属于危险化学品。因此,将液化气体通过汽化装置转化为压缩气体进行销售的充装单位,应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管理。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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