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及处理途径
www.110.com 2010-07-05 13:48
1、 受案范围:(1993年8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1)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 因履行发生的争议;
(4)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2、处理途径:
依现行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企业可通过下列途径请求解决:
(1) 协商解决——企业和职工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尊重事实,明辨是非,依据法律并充分
考虑对方利益的情况下,通过谈判、磋商,在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形式。
(2)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由第三者居中调解,促使企业和职工互谅互让,从而解
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劳动争议依法受理并经仲裁庭合议裁决的活动。劳动争议必经程序或称劳动争议前置程序
(4) 诉讼——人民法院依据劳动法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活动。目前是一裁二审制。
相关文章
- ·目前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及处理途径
- ·目前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及处理途径
- ·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 ·科学界定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 ·劳动争议仲裁与监察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
- ·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监察的区别及受案范围划分
- ·简述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与管辖
- ·劳动争议仲裁与监察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
- ·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与管辖
- ·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划分的原则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 ·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 ·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保障监察受案范围交叉的现
- ·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与管辖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 ·社会保险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复函
- ·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程序和规定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