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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争议(2)
www.110.com 2010-07-05 13:18


6.对突发事>或10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在事>发生后立即报告主管局、总公司、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市总工会。
7.对基层单位发生的非劳动争议案,调解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参与调解解决。但在处理这些争议前,应当与当事人说明,调解不成,不得进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四、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
1.根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调解委员会应制定申请登记制度、调处结案记录制度、存档制度、案件分析通报制度等调解制度及报表制度,在受理申请调解案件时应填写市总工会法律部统一印制的《个人(集体)劳动争议案登记表》一式
三份,其中一份存档,一份报上一级工会,一份报市总工会法律部。
2.各用人单位(中央和市属三资企业除外)调解委员会应分别向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报告劳动争议处理情况,并于每季度初的3日前向所在区、县工会报送本单位调解委员会工作情况(附表2),中央和市属三资企业要在每季度初的3日前,将本企业调解委员会的
工作情况(附表2),报送市总工会法律部。
3.各区、县工会要在每季度初的7日前收齐附表2,并汇总后填写附表3,报送市总工会法律部,同时抄送本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4.市总工会法律部在每季度初的10日前收齐附表3,汇总后备案,同时将中央和市属三资企业调委会报送的工作情况即附表2也汇总备案,然后一并抄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5.对上述这些工作制度,各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应不断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发现问题,可及时与市总工会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系。
附>: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及委员名单
2.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情况
3.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情况季报表
附>一: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机构
填报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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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总数)| |是否设分会| |分会个数| |分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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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联 系 人| |邮 编| |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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