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一)成立时间满四年;
(二)有专职律师二十人以上;
(三)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设立新所申请条件:
合伙律师事务所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3名以上发起人;
(四)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产。
合伙律师事务所发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禁止性条件
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两年内,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一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
因违法被吊销执业许可证书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其合伙人在三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但能够证明对导致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书的事由不负管理责任的合伙人除外。
合作律师事务所
设立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书面合作协议;
(三)有3名以上发起人;
(四)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产。
合作律师事务所发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国资律师事务所
设立国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关部门批准核拨编制、提供经费的文件;
(三)有3名以上专职律师;
(四)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产。
公职律师事务所
设立公职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所在地编制部门定编批准文件;
(三)有3名以上符合公职律师条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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