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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体育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www.110.com 2010-07-21 14:51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和加强省体育局法律顾问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担任省体育局法律顾问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三)依法取得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执业律师;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五)热心为山西体育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 省体育局法律顾问聘期为一年,每年度由政策法规处考察、考核、提名,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后聘任。

  第四条 省体育局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省体育局的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建议,或应省体育局要求,进行专项法律论证;

  (二)对省体育局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参与处理涉及体育系统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四)对省体育局处理的行政赔偿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五)参加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省体育局合法权益;

  (六)参加以体育局名义洽谈、签约的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的谈判,并代省体育局草拟、修改、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经济项目及重要的法律文件;

  (七)协助省体育局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以及执行、查封、扣押等紧急法律事务;

  (八)协助省体育局处理重大信访事项;

  (九)协助省体育局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和法律咨询,对体育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办理省体育局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省体育局法律顾问履行本条第(三)、(五)、(六)、(七)、(八)项工作职责必须取得省体育局书面委托或授权。

  第五条 省体育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法律顾问的协调、联络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协调省体育局法律顾问为省体育局法律事务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负责通知省体育局法律顾问参加省体育局有关会议、谈判及其他法律事务;

  (三)负责将需要省体育局法律顾问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合同、协议等材料送交省体育局法律顾问征询意见,并负责对意见进行收集、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供省体育局领导决策参考;

  (四)负责召开省体育局法律顾问工作例会,收集、汇总省体育局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并定期向省体育局汇报;

  (五)省体育局法律顾问受省体育局委托办理省体育局法律事务时,涉及相关文件需要有局长签章的,由省体育局政策法规处提出请示按程序送签。

  (六)省体育局政策法规处应指派专人负责与省体育局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协调工作。

  (七)省体育局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由省体育局政策法规处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基本预算和具体办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和其它重大纠纷案件的专项预算,并会同经济处审核后及时支付,实行专款专用。

  (八)其他需要联络、协调的事项。

  第六条 省体育局法律顾问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具体通过调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第七条 省体育局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参加,其中以下法律事务必须交法律顾问审核并由法律顾问出具书面意见,法律顾问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和所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的合法性负责。:

  (一)以省体育局名义发布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二)以省体育局名义对外签定的合同、协议;

  (三)以省体育局名义对外出具的承诺书、委托书;

  (四)其他可能产生重大法律影响的重要文件。

  第八条 省体育局法律顾问处理的法律事务涉及省体育局部门或直属单位的,有关部门或直属单位应当通过省体育局政策法规处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省体育局法律顾问,并派员参加有关会议,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九条 省体育局法律顾问处理的法律事务需要省体育局有关部门或直属单位配合的,有关部门或直属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条 省体育局按顾问合同约定支付省体育局法律顾问工作报酬,并根据工作需要,确保省体育局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办理省体育局法律事务时能及时调阅有关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供进行现场调研的必要条件;

  (四)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体育局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省体育局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月第一个星期四下午到省体育局提供咨询服务,其他时间如有要求随时提供咨询,在履职年末提供书面法律服务总结;

  (二)按要求参加省体育局召开的有关会议;

  (三)保守工作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有关信息;

  (四)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转委托他人代理受托办理事项,更不得以省体育局的名义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任何活动;

  (五)在诉讼或非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省体育局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省体育局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或履行职责不适当,不能胜任此项工作的;

  (二)违反保密法及有关规定,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三)以省体育局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省体育局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的;

  (四)在诉讼或非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省体育局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五)其他有损省体育局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省体育局直属单位遵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 省体育局直属单位中确需另外聘请专项法律顾问的,应提出书面报告,由省体育局政策法规处复核,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聘任。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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