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略谈(3)
www.110.com 2010-07-12 16:20
(一)夫妻平等处理权中的“代理说”
夫妻之间这种“家事代理权”制度源于古罗马,即家事委任说,即妻子的行为来自于丈夫的委托,后来随着男女同权运动,家事进化为一种对于日常家事夫妻一方均有对外处分权利的行为,这种对外处分权不必以夫或妻另一方的名义,这有别于一般意义的代理(一般意义的代理行为,代理人所代表的是被代理人的意愿,要以被代理人的身份出现)。
相关文章
- ·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略谈
- ·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 ·如何理解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如何理解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夫妻离婚时共同共有房屋如何处理?
- ·夫妻一方能否私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效力如何
- ·如何理解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
- ·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的如何认定与处理
-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该如何处理
-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 ·离婚时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如何处理
- ·处理新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面临疑难问题
- ·以夫妻共同财产的投资,在离婚时的处理方法
- ·赠与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
- ·擅自转让夫妻共有财产是否有效
- ·夫妻财产共有与分割的经济学分析
- ·夫妻共有财产中有关房屋赠与的探讨
-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 ·离婚时申请保全夫妻共有财产应否提供担保
- ·夫妻共有财产私自赠人无效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