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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诉讼主体(二)(2)
www.110.com 2010-07-12 13:36

  四、正确认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诉讼主体

  通过前面的分析,对农村承包经营户有了全面的认识,为正确认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诉讼主体打下坚实的基础。我们知道,在农村承包经营活动中,户已经由家庭的代名词转变为商品生产经营单位,这里的“户”代表的是农村承包经营单位整体。要正确认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诉讼主体,应根据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的签订情况和实际承包经营情况,区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诉讼主体。承包户只有自然人一人的情况,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者即为诉讼主体。以户为名义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户内由二个以上自然人组成,“户”即为诉讼主体,户主为代表人,根据现实生产生活习惯,具体承包户可以在“户”的前面加上户主的姓名;这种情况也可以把“户”内的全体成员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列为主体。虽以个人名义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但是,实际经营是由家庭经营,或生产经营收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也应认定“户”为诉讼主体,户主为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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