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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承担监护责任”的三点法理质疑(2)
www.110.com 2010-07-12 13:16

  再次,学校不承担监护责任于解决校园纠纷之机制无利。

  当下,校园纠纷到处可见,学校责任的相关法律规范尚处于基本空白状态。如何正确理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法律关系进而寻求一套科学的责任解决机制,是立法者不得不谨慎考虑的一个现实问题。制度在一定意义上因为它自身的约束指引功能而会成为被约束者的行为规范。如果确立学校不承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责任,那么,学校将可能会因为失去此种法律约束而放任学生在校园内的一些行为活动,这样显然不利于校园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从而可能导致校园纠纷层出不穷,相比没有这项制度带来的后果会更加糟糕。所以,制度设置的导向性必须成为制度设置者的考虑因素。从这个角度来看,我认为学校也应该成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顺理成章的承担监护责任,民事立法应该对此加以确认,而不是轻言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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