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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叔为其寡嫂“做主”改嫁,逼死其嫂的行为如(2)
www.110.com 2010-07-13 09:42

    再次,刘某的行为亦符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利和身体自由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行为人的目的或者是不准被害人与其所爱的人结婚,或者是强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者不准离婚,或者是强迫被害人必须与某人结婚,如本案中的刘某强迫其寡嫂改嫁的行为等等,但不管出于什么样的动机,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只是量刑时需考虑的情节。

    所以,在这里刘某的行为看起来既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有符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存在一个两罪的想象竞合问题,应以想象竞和犯的原则,即择一重罪论处,不以数罪论处。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行为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第257条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为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相比较,前者为重,但是,考虑到前者重得多,而且考虑到刑法第257条尽可能地保护亲属关系不破裂的立法精神,在适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时,可适当取其轻者。因此,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应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定罪,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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