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各地已有多起服刑人员申请结婚的事件,在天津已有服刑人员在监狱中举行了婚礼。同时,最高人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也出台了司法解释。此类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要对这类事件进行分析,首先要解决的是主体的问题。所谓服刑人员,是指被判处人身自由罚并正在执行的犯罪分子。在这个前提下,我们从两个方面给予分析。
一、 涉及的理论问题:
(一) 是否属于人身自由权的一部分。
有人提出这样的推理: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被刑法所剥夺,而婚姻自由是人身自由的一部分,所以服刑人员不享有婚姻自由权,即不可结婚。
但婚姻自由权包括结婚的自由与离婚的自由。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被监禁时的诉讼管辖制度,这其中当然包括了离婚诉讼。可见,服刑人员的离婚自由权未被剥夺,如果法律只剥夺服刑人员的结婚自由,而不剥夺离婚自由,这不是荒唐的逻辑么?所以,我认为婚姻自由权不是人身自由权的一部分,服刑人员享有婚姻自由权。
(二) 婚姻自由是否属于政治权利
我国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当然及于主刑执行期间,即服刑人员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主体。政治权利包括: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可见,这其中并不包括婚姻自由权。
(三) 宪法对犯罪的态度和刑罚的目的。
我国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
根据统计,我国刑满释放人员的在犯罪率和构成累犯的比例偏高,这说明监狱改造效果不佳,这其中,不尊重复性人员人格,不保障其人权,缺少必要的人文关怀是原因之一。我认为:
首先,允许服刑人员结婚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
1、 使服刑人员赶到社会对他的尊重。
2、 使服刑人员有安定的情感寄托。
3、 使服刑人员坚定改造的决心。
第二,允许服刑人员结婚有利于对犯罪的特别预防。
刑罚的目的分为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一般预防是指对社会上的未犯罪的人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预防犯罪。而特别预防是指防止已犯罪者重新犯罪。而允许服刑人员结婚在这个问题上的意义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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