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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肖像权(2)
www.110.com 2010-07-12 17:57

1998年轰动一时的北京《首届人体油画艺术大展》就是十分典型的一例。一些女模特因为自己的裸像被公开展览并收入画册出版而导致家庭破裂,或名誉受损,她们随即起诉展览主办者侵犯其肖像权,事先未征得同意,就展出她们的裸像,还印成画册出售,违背了保护模特儿职业秘密的诺言。既然此案以侵犯肖像权起诉,那么法庭辩论的焦点似乎应该是围绕办画展、出画册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问题展开,即该行为是否属于商业活动,如果是,则被告侵权,如果不是,则被告不侵权。此案目前仍然在审理之中,相信摄影界能从最后的判决中获得有益的启示。

上世纪80年代末,纽约皇后区的莎瑞娜小姐状告美国一本淫秽杂志《好色客》轻信她前男友的伪造签名,未经她本人许可在1983年10月号上刊登了她的裸照。最后,莎瑞娜小姐赢得了该杂志3万美元的赔偿。

无论是中国模特,还是美国小姐,这些貌似与肖像权有关的案例实际上涉及到传播摄影中另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公民的稳私权。莎瑞娜小姐获得的赔偿金,是《好色客》对其侵犯公民所付出的代价,而在人体模特画展案中,无论主办者侵犯模特肖像权的罪名能否成立,法律界的有识之士都认为画展侵犯了模特的职业隐私,也暴露了模特儿的女性身体隐私。根据国际惯例,模特们同意将其裸像展出并成集出版的亲笔签名,是举办此类活动必需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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