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尹小姐试镜想圆明星梦,但尹小姐的试镜照片却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杂志所用。6月20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院判决网星史克威尔艾尼克斯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极创唯一广告有限公司、广东《少男少女》杂志社和奥秘画报社侵犯尹小姐,赔偿2万元。
网星公司与极创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和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双方约定由极创公司为网星公司提供广告创意拟定执行、广告完稿制作等服务。2004年11月24 日,极创公司以为网星公司产品“魔力宝贝”作广告为由请尹小姐前去试镜拍摄,11月26日,极创公司再次通知尹小姐前去拍摄,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关于肖像使用的协议,极创公司也未向尹小姐支付任何使用费用。2004年3月26日,极创公司与奥秘画报社签订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约定画报社在2004年5月到 2005年4月共12期《奥秘》画报上发布“魔力宝贝”的广告。奥秘画报社履行合同,在封面上发布该广告。极创公司与《少男少女》杂志社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杂志社负责“魔力宝贝”广告的发布,此后杂志社履行合同,使用尹小姐照片的“魔力宝贝”的广告也被刊登于杂志封面。
法院经审理认为,肖像权是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权利,其基本内容包括制作专有权、使用专有权和利益维护权。通过尹小姐同意拍摄的行为,可以认定尹小姐同意极创公司对其肖像进行制作,故而极创公司未侵犯尹小姐的肖像制作专有权。极创公司在与其他模特签订肖像权使用协议时提供的都是格式合同,订立过程极为简单,而其两次为尹小姐拍摄均未签订该协议,拍摄之后又未就肖像权的使用事宜获得尹小姐的许可。极创公司使用尹小姐的肖像显然属于约定使用,并不构成对公共人物、或为自然人利益等情况的合理使用。因为肖像权使用方式、范围、时间、使用费的约定直接涉及到对肖像权人的保护,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使用他人肖像都可能构成对肖像权人的侵权。
本案中,尹小姐肖像被拍摄后,从制作成广告到广告发布的过程中,尹小姐并不知晓广告图像内容和发行范围、途径,极创公司作为专业从事广告制作的广告经营者,未获得尹小姐的许可,使用尹小姐的肖像作广告,上述行为侵犯了尹小姐的肖像使用专有权。现极创公司将有尹小姐肖像的照片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并在《奥秘》画报和《少男少女》杂志上刊发,法院认为侵犯了尹小姐的肖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网星史克威尔艾尼克斯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极创唯一广告有限公司、广东《少男少女》杂志社及奥秘画报社向尹小姐赔偿精神损失费二万元,并进行书面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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