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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条【民事案件审判权】
www.110.com 2010-07-08 11:11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条【民事案件审判权】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解释】本条是关于民事案件审判权的规定。

  审判权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权力。审判权同立法权、行政权一样,同属于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是我国重要的宪法原则,不仅适用于民事诉讼法,也同样适用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本条规定了两个原则,即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原则和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的原则。

  1.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根据国家机关职权的分工,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审判权。统一行使民事案件的审判权,一是指民事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行使民事案件的审判权。二是指由整个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而不是由某个审判员或者人民法院某个审判庭拥有审判权。

  2.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即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以权代法、以言代行或者拉关系、走后门,干涉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如果有干涉的情形发生,人民法院及审判人员应当坚决抵制,不徇私情,秉公处理,依法办案。当然,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民事案件并不排除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这与干涉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回事。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虽然是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并非任意活动,自由裁量。这里的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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