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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债券投资回归
www.110.com 2010-07-16 13:52

  监管层正在通过政策调整引导保险机构更多关注债券市场。

  手握长期资金,并且需要到期偿还负债的保险公司来说,长期债权投资无疑是其确保长期稳定回报的重要投资渠道。

  一长期从事保险资金运用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人士称,“无论何种经济环境,债券投资都是保险资金的主战场,固定收益都应是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的主要来源,把注意力太多放在高风险的股市,绝对不符合保险资金的投资原则。”

  日前,保监会发布《关于债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债券通知》)和《关于加强保险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回购通知》),放宽了保险资金投资债券的比例,并首次对债券回购交易专门做出了规定。

  企业债比例调高10%

  《债券通知》大幅调高保险资金投资企业债的比例,规定“保险机构投资企业(公司)债券的比例,由不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0%,调整为不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40%”。

  在调高投资比例的同时,保监会还放宽了对企业债发行人的盈利要求,将保险机构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要求,调整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不少于所有债券一年的利息。

  10%比例的增加,对应的是超过3千亿的资金额度。而对盈利要求的放宽,将使更多的企业债进入保险公司可考虑的范畴。

  一保险公司投资部负责人表示,由于存在经济周期,经济环境变化,企业很可能出现亏损,三年盈利要求其实很严。

  此外,《通知》还将投资大型国有企业、香港联交所公告的H股和红筹股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的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的评级,由原来的A级下调为BBB级。

  监管部门这样放宽条件,被业界解读为两个方面,一是提高保险机构对债券市场的关注,更多投资于债市;二是在加强保险公司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的情况下,给与适当的政策上的宽松。

  “虽然放宽了一些条件,但按照原来规定仍然有很多企业发行的债券无法进入保险资金考虑的范畴,因此短期内难以出现大比例的增加。”上述人士称。

  今年3月,保监会曾发布《关于增加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品种的通知》,增加了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大型国有企业在香港市场发行的债券、可转换债券等无担保债等债券投资品种。

  严防债券回购风险

  《回购通知》首次对债券回购环节的管理制度、报告制度及资金管理进行了规定。

  “在债券市场中,债券回购和逆回购很多,风险很大,也出现过问题,甚至可能危害到公司的经营,严格这方面的管理是非常必要的。”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固定收益部负责人表示。

  债券回购,指债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同时,约定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反向交易的行为。

  《通知》对债券回购融资规模进行了限制,要求“保险机构偿付能力达到监管规定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20%,偿付能力未达到监管标准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0%。”

  另外,还要求“具体用途根据各类债券的公允价值、价格波动性、市场流动性以及信用等级,确定关键期限质押债券的最高折算比例。质押债券应当满足中国保监会有关债券品种与持仓比例的规定。”

  一保险公司投资部负责人表示,“保险机构进行债券回购交易,如果融得资金在进行短期投资后没有达到预期收益,或者约定期间内的保费收入没有达到预期水平,就可能导致在以约定价格回购时面临现金流的压力,还可能需要采取其他融资方式获得资金进行债券的回购。”

  “如果这个期间突然发生大额赔付,公司面临的资金压力就更大。”该人士称。

  按照《通知》要求,保险机构需按季开展债券回购压力测试,及时评估市场变化产生的融资缺口,以及变现资产或提高融资成本形成的损失,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另外,《通知》还规定保险公司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投资。

  债券回购交易经常成为机构间进行利益输送的途径。一保险公司投资部负责人表示, “以远高于市场利率的利率进行债券回购,就可以顺理成章的将资金转移到对方的帐户。”

  保监会对债券回购交易规定了一系列报告制度,包括在托管银行指定或开立债券回购资金账户,向保监会报送账户名称、类型、用途、债券回购利率水平、债券回购利率与市场利率的偏离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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