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甲、乙双方的其它约定:
一、乙方用其合法拥有的××资产作为债务重组的抵押物(抵押手续另行办理),甲方享有相关权利;
二、××公司自愿为甲、乙双方之间的债务重组提供担保连带责任保证(另行签订保证合同);
三、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纠纷,由甲方住所地人院管辖。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签字)
丙方: (盖章)
授权代表: (签字)
债务重组协议的法律后果
债务重组从本质而言, 是一项法律活动, 其是旨在通过一定的方式改变与目标公司(债务人)之间原有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过程。 例如, 以资产清偿方式进行的重组, 是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变更债权、债务合同并依约履行的行为; 以债权转股权方式的重组, 将债权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关系转变为股权投资关系; 以修改债务条件方式进行的重组, 则是对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原有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变更。至于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重组协议及其履行过程, 其法律属性更是毋庸置疑的。另一方面, 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重组这一缔约过程的核心是双方间重新进行的债权、债务确认。而该确认本身就体现着新的法律关系的产生。
与同样具有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功能的破产程序相比,困难债务重组体现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谈判与协议的过程, 法律干预程度较低,与破产程序的 “法定准则” 及“司法主导” 两大特征形成鲜明的对比。但是,债务重组既然是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活动,也应当贯彻、体现法律对缔约过程所要求的平等、自愿、互利诸原则,以均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由于债务重组本身意味着债权人作出了让步, 遭受一定的利益损失, 这就更需要人们关注如何在这一协议过程中实现利益均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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