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在新破产法制订过程中,就职工债权是否应当优先于担保债权的问题曾 经发生过激烈的争论。这一争论在很大程度上与1994年以来实行的“政策性破产”有关。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为了在国有企业破产时妥善安置职工,保持社会 稳定,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安置职工的,不足部分依次从处置无抵押财产、其他 抵押财产所得中拨付;抵押权人未优先受偿部分,参加一般债权的清偿分配。不过,按照一般理解,这种规定只是在特定时期就特定问题采取的权宜之计。实践证 明,在以往的“政策性破产”实践中,银行的债权损失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中央财政直接或间接承担的,而中央财政承担的损失则是由消灭亏损源而节省的财政资源填 补的。可以说,这种措施是国有经济内部分配改革成本的策略性安排,而不是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的制度性安排。
在新破产法草案审议期间,更有人建议将职工债权置于绝对优先地位。其基本方 案是:担保物变现所得必须等到职工债权清偿完毕后才能对担保债权清偿;如果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债权,必须将担保物变现所得首先用于清偿职工债权;清偿 后若有剩余,则剩余部分用于清偿担保债权。这实际上是沿袭了以往“政策性破产”的做法。如果采用这一方案,将会对我国的经济生活产生重大的消极影响。
首先,这种方案将导致担保权的公信力下降,进而导致担保债权的预期清偿率降低和银行的不良资产预期值提高。其间接后果是将使我国商业银行在国际上的信用等级下降,融资能力削弱。
其次,在清偿预期降低的情况下,银行可能采取种种不利于企业的对策。例如, 拒绝给拖欠职工债权的企业发放贷款,这就意味着这些困境企业可能因为断绝资金供应而破产倒闭。又如,考虑到未来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对银行债权清偿率的冲减 作用,银行在接受企业抵押贷款时对抵押物的折扣率将会提高,这就意味着企业固定资产的融资能力下降,企业的资金困难加剧。再如,银行还可能在贷款合同中规 定,在发放贷款后如果发现企业拖欠职工债权,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此时如果企业不能提前还贷,银行将倾向于及时启动破产程序,其结果可能直接迫使企业倒 闭和职工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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