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破产法 > 破产法规 >
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暂行)(3)
www.110.com 2010-07-12 15:59

  第三十五条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按破产企业原缴费工资总额及缴费率计算5年,费用从破产财产变现、处置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所得收入、土地出让金和企业主管部门筹集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和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等渠道予以补助。5年后资金仍有缺口,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研究解决。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破产企业自谋职业人员(含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续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续接或不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省有关规定减发。

  第三十七条 已参加所在地医疗保险的省属破产企业,已退休及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纳入当地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按破产企业职工缴费工资总额及当地医疗保险的缴费率计算5年,用破产财产变现、处置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所得收入、土地出让金和企业主管部门筹集支付,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酌情补助。参加医疗保险的州市及县属破产企业,其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人员医疗保险,按所在地有关规定续接或办理参保手续。

  第三十八条 破产企业中的离休干部交由同级老干部门管理,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统筹的,离休费和按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专项经费,继续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离休费和按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医疗费和政策性规定的其他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三十九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破产企业,自法院发布破产公告之日起,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对企业原在职职工按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领取《云南省失业人员失业失业证》且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救济期满仍来就业的,按规定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未参加失业保险的破产企业,其失业人员自法院发布破产公告之日起,按有关规定,可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云南省失业人员失业证》。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四十条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破产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3]185号)的规定,因工致残1—4级已办理退休手续工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生活护理费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因工致残1—4级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自企业破产公告之日起封存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予启封,期间应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医疗费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企业破产后,上述人员领取工伤待遇的手续移交后期居住地的社区管理,未建立社区的,可委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管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足的,依次从破产财产变现、从处置破产企业国有拨付土地使用权所得、土地出让金和企业主管部门筹集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工伤保险基金缴费办法计算5年予以补助,分别交同级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放。5年后资金仍有缺口,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研究解决。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破产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因工致残5-10级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由企业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在破产清算时优先予以拨付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破产企业,应由企业承担的因工致残人员及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的各项待遇及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一次性计算列入破产相关费用,从破产财产变现、处置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所得收入、土地出让证金和企业主管部门筹集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补助予以解决,分别由同级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第四十一条 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及精简下放人员生活费按规定的待遇计算10年,一次性在破产相关费用中列支,从破产财产变现、处置破产企业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所得收入、土地出让金和企业主管部门筹集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补助,交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放。

  第四十二条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省属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当地社区服务机构的,有关经费补助按年人均200元(包括活动费年人均60元,节日慰问费年人均100元,其他费用年人均40元)标准,计算3年,列入破产相关费用,一次性拨付。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先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管理和委托企业主管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实行过渡管理。

  第七章 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将破产企业职工的再就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统筹规划。按照政府促进就业、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的方针,加速建立完善就业和再就业服务网络,多渠道开辟就业渠道,加强就业培训,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帮助破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再就业。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职工解决好实际困难和问题,争取职工的理解和支持,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企业破产的稳定工作负全责。要建立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工作机构和责任制,制定相应预案及防范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发现处理各种矛盾,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和扩大。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协助债权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做好呆坏帐及债权清偿和损失的上报核销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破产企业的党、团、工会组织要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到组织不散,工作不断。企业破产后,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及时做好党、团和工会组织关系的接转。

  第四十八条 破产企业档案处置要与破产清算工作同步进行,防止破产企业档案流失。需要向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档案的破产企业,其档案寄存费在破产相关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