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实际处理破产事务的都是具体的个人,而不可能是一家机构,这样可以使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根据个人所具备的条件明确选定他们所要选任的管理人,在实践上更有操作性,此外,个人作为管理人的制度设计更容易承担核追究责任。(11)因此,由个人担任管理人更符合管理人“债权人利益的代表”的法律定位。
第三,根据我国新破产法第27条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在管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情况下,如何界定这些机构已经“勤勉尽责”?如何认定这些机构已经“忠实”执行职务?这些规定本身已经把这些机构拟人化了,是把其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来看待的,但是这种规定看似容易理解,但是在具体操作层面怎样具体落实却是个难题,比如,在对这些机构实施监督时,是监督这个机构中参与破产程序的每个个人还是只监督负责人?在出现需要有人承担责任的场合怎样确定责任人,如果方法不当,很有可能出现牵连无辜或者无人负责的情况。
【注释】
① 谢俊林著:《中国破产法律制度专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65页。
② 王欣新著:《破产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5页。
③ 参见王欣新著:《破产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1页。
④ 谢俊林著:《中国破产法律制度专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61页。
⑤ 李曙光著:《新破产法的管理人制度》,载于 //www.jcrb.com/zyw/n317/ca277408.htm。
⑥ 汤维建著:《破产程序与破产立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92页。
⑦ 陈荣宗著:《破产法》,台湾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150页。
⑧ 沈达明、郑淑君:《比较法初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117页。
⑨ 钱晓晨等:《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新破产法解读三人行》,载于《人民法院报》2006年9月6日第5版。
⑩ 耿云卿著:《破产法释义》,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255页。
(11)李曙光著:《新破产法的管理人制度》,载于 //www.jcrb.com/zyw/n317/ca277408.htm。
(12)李永军著:《破产法的程序结构与利益平衡机制》,《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第27页。
(13)王欣新著:《破产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9页。
(14)李曙光、王佐发著:《中国破产法实施的法律经济分析》,《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第11页。
【写作年份】2007
【学科类别】民商法->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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