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企业破产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在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破产企业职工与破产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各方当事人不能像处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那样,当事人之间所占有的信息都可充分的得到披露。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职工在召开以前少有机会获悉与之有关的详细情况,即便于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知道相关情况,但这时破产清算的审计、评估报告均已作出,若有瑕疵,纠正起来也相当困难被动。因此,在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加强对破产企业职工知情权的保护显得尤为必要。
对破产企业职工知情权的保护,是为了保护破产企业职工利益。由于破产企业的资产不能满足各个相关主体的利益,在存有资源稀缺的条件下,一方利益分配增多就意味着另一方利益分配的减少,各方对利益的分配更加关注。因此,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有利于破产企业职工及时了解情况,知悉自己的应得份额,也知悉他人的分配数额。若有争议,破产企业职工可及时提出异议,以便问题得到顺利及时地解决。
对破产企业职工知情权的保护,是为了有效地监督的工作。破产清算涉及破产企业各个方面,基础在于各个方面的基本资料的占有上,而破产企业,尤其是历史较长的破产企业,其财务帐册、人事档案、合同、文件档案会存在混乱、丢失等保管不善现象,还常有囚财务人员更迭频繁、业务经办人不详而导致的资料不全等管理不善的状况。因此,破产清算在资料占有方面存在困难,难免会出现纰漏。及时地向企业职工发布有关信息,收集有关信息反馈,有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破产清算错误,提高破产清算的精确度。
对破产企业职工知情权的保护,也有利于破产清算组与破产企业职工的沟通,及时消除双方的误解,避免社会动荡。另外,对破产企业职工知情权的保护,还可促进对债权人知情权的保护,进而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最终,有利于提高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对破产企业职工知情权的保护,是在我国企业不完善和企业清算法尚未制定的条件下,在企业破产清算和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实务中,为实际操作需要,而需采用的有效方式。一方面,它可弥补企业破产法程序制度的不足,另一方面,又可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解决破产企业职工问题开创出新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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