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破产法 > 破产清算 > 破产申请 >
对检察机关启动破产程序的思考(2)
www.110.com 2010-07-12 17:40

    二、检察机关启动破产程序的限制

    关于国家机关破产申请的限制理论有二种:

    一种意见认为:国家机关破产申请的限制包括(1)具有破产原因,无人申请且致害社会公益的;(2)具有破产诈欺等犯罪情节的;(3)检察机关依据社会公益理论认为确有必要的。

    另一种意见认为:国家机关破产申请的限制包括:(1)混杂有破产诈骗罪、和解诈骗罪、过怠破产罪、破产贿赂罪等破产犯罪的案件,无论是否对犯罪行为者正在追究刑事责任,检察院均可提出破产诉讼;(2)人数众多、影响面广、债务额高的破产案件,在无人提出申请时,检察机关可以提出破产申请,也可以在当事人的请求下提出;(3)涉及国家经济秩序稳定的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有一定影响的破产案件,检察机关可以直接提出破产申请;(4)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提出破产申请的其他案件。

    笔者认为两种意见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只是在概括上有所不一致。检察机关破产申请的限制应包括:(1)具有破产犯罪情节的,检察机关可以启动破产程序;(2)涉及国家经济秩序稳定的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有一定影响的破产案件,人数众多、影响面广、债务额高的破产案件,在无人提出申请时,国家机关可以启动破产程序;(3)国家机关认为有必要提出破产申请的其他案件。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