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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宣告破产的情形
www.110.com 2010-07-12 1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试行)》第一章第三条中规定企业由债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二)取得担保,自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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